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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赔偿劳动者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给予救济: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其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司法解释规定的年收入2倍的赔偿金,不以劳动者实际上遭受的损失为前提,也不要求与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这并不影响它的合理性。因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来说是弱者。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原则。司法解释中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并用,恰恰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同时,还有利于加强对职工参与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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