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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不能替代加班费。出差补助和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差补助是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变换,日常工作生活被打乱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补贴和其他补助;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继续生产劳动所获的劳动报酬和休假损失补偿。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出差补助不能替代加班费。出差补助和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差补助是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变换,日常工作生活被打乱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补贴和其他补助;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继续生产劳动所获的劳动报酬和休假损失补偿。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加班违法。可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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