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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书证的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 2.书证的证明价值 3.书证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
(一)对书证的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 2.书证的证明价值 3.书证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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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质证的要求(1)对于书证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是指谁提供证据,谁收集证据,如何形成证据,它的形成、提供和收集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书证内容的质证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合理,证据所表示的与案件的联系是否合逻辑,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2、书证的证明价值书证的证明价值不仅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还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可以说只有有联系才能有证明价值,否则没有证明价值。3、书证的合法性包括收集、提交和形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物证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物证的真伪。二、物证要证明的问题及与本案的联系。三、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3)证人证言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2、证人证言的来源和合法性;3、证言的内容和需要证明的问题;4、证人感知案件的实时环境和条件;5、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6、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7、证人的年龄;8、证人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矛盾。(4)鉴定结论的质证对于鉴定结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鉴定内容;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3、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样本等相关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做出鉴定结论;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的要求;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有论证依据。如果是相同或相同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得出相应的结论。7、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5)视听资料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视听资料的来源;2、视听资料的制作和收集过程;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4、视听资料内容的真实性;5、视听资料的相关性。(6)当事人陈述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1、陈述内容的可信度;2、陈述内容的合理性;3、陈述内容的详细性,真实陈述应包括细节,虚假供述往往支离破碎。但是如果超过了正常人对细节的感知或记忆程度,那么陈述就没有真实性了。当事人陈述的质证主要通过以上三个方面来审查其真实性。(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质证1。勘验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勘验对象是否为原始现场;(3)勘验笔录是否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了需要勘验的现场;(4)检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现场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是否现场制作;(2)是否符合法定制作程序;(3)是否符合法定制作形式。除上述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质证外,必要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和鉴定人可以出庭接受质证,人民法院还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证。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质证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异议的,法院也应当质证。在再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法院也应当对因原判决、裁定事实证据不足而提出的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
当前,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未雨绸缪。在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学会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1.保守秘密的义务;2.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3.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4.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5.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6.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1.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3.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公开的军事秘密、国防情报、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决策及其他国家秘密事件或秘密文件等。这些证据对国家安全及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必须保密。在审判活动中,对此类证据的质证,只能在相关当事人中进行,其他人员不能参与。(2)涉及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根据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商业秘密必须是合法的,法院对涉及违法事实和行为的证据不予保护。(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秘密情况,对此类证据,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知道后会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予公开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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