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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
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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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而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审判中庭庭前会议阶段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实际办案经验中,如果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事实上,刑事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往往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被告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其实是诉讼离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毕竟此时法院没有找对的话,肯定是不会受理离婚案件,而这也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当然即使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之后发现管辖权存在异议,也是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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