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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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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整体上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责任承担、赔偿范围、计算方法最初了具体的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涉外海上人身损害笼统地定为侵权责任或者说是之债,但是对于船员在船上依照同船舶所有者签订的劳务合同从事劳动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 人身损害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 侵害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侵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至60侵害人和受害人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侵害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20侵害人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只有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划分所承担的份额,最终公平处理此类案件。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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