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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 1)出现不可抗力,因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的; ( 2)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达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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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如下:1。一方预期违约;2、不可抗力;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人不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一方延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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