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当事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由于物业在高空坠物事件中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故而若将案件交由其来审理,将会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危害,具体物业处理高空坠物危害有哪些,以上整理的信息,已经详细回答,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若对方不愿意支付经济赔偿金,则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
施工过程中高空坠物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1,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