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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前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拆迁期限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国务院虽然对城市房屋拆迁期限(以下称拆迁期限)作出了规定,要求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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