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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符合登记条件的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五)依据登记内容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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