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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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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符合登记条件的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五)依据登记内容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二)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出具受理凭证的日期为受理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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