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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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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获表决通过,今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恶意刷单可处200万元罚款。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类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四类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新法规定,“傍名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企业名称权与不正当竞争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按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商业标识实施下列市场混淆行为: (一)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 (二)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三)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四)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本法所称的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 本法所称的市场混淆,是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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