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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然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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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实这个问题学理上尚有争议。不过司考的观点是不用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出资不实一般指的是实物出资,而不是货币出资。说通俗一点,就是我们股东之间只约定了我用这辆汽车出资,我的义务就是保证我出资,我把这辆汽车过户给公司了,我对其他股东的义务就完成了。这一点区别于货币出资,毕竟我说我出五百万,结果只出了两百万,很明显我还差三百万,这样我要对其他股东承担的义务就还差着。但是对于实物出资,我说了我出汽车,我就是出了汽车,至于这辆汽车值多少钱,不是我要保证的义务,起码不是我要对股东保证的义务。这是我自己的理解,可能也不是很正确。
一、大股东A通过法人的便利,以公司的名义在近3年内,多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发放至公司一般账户后,A股东将款私自用于个人的其它项目投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大股东A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挪用资金罪。 二、用公司的名义贷款,按照公司法应该由股东大会表决且经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进行。如果在3年内的大股东A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那么,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但赔偿款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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