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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
劳动者可以凭以下依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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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即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应当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但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些证据材料往往由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很难证明。因此,法院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或者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举证的情形。例如,原劳动部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和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证明。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应当建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以前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是,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身份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填写的招聘记录证明以前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证明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下: 1、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的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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