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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机动车燃气用户应当听从加气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加气站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抽烟、使用明火,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自行为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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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二)气瓶充装后未封口或者气瓶充装后未标明经营者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的;(三)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购销成本合理确定燃气销售价格,不得串通涨价、变相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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