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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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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上述材料中被告没有权利去申请回避的,因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证明法官与原告是否有何种关系。其次如果有权利申请,被告要求书面回复,是否书面回复还是口头回复应该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民诉的第48条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符合回避条件的,同意回避申请;不符合回避条件的,拒绝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拒绝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上述回避,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回避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它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消除当事人可能产生的顾虑,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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