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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是哪些?

2023-04-04
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是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和《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第三条市、区(市)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网上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或者裁判尚未生效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结果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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