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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限是不适用中断中止。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也是所起诉的期限方面的规定的,但是在行政诉讼期限之内是不适用中止中断得...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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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不会中断,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惜行政诉讼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正因为行政诉讼没有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后的信访是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的。行政诉讼时效的开始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
非诉执行案件比一般的执行案件难度更大,法院的积案压力很大。一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如社会抚养费案件,凡是申请到法院执行的基本上都是生活困难的超生户,执结率很低。二是逾期滞纳金数额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距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被处罚对象收到处罚决定后如果既不申请复议也未起诉,待其法定起诉期届满行政机关立即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已是主罚的2.25倍;若等到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其加处罚款就高达主罚的7.65倍。由于法律没有确定加处罚款的最高限额,那些主罚金额较大的逾期滞纳金数额相当庞大,有的已超过本金甚至是本金的数倍,使被处罚人无法承受,已不符合处罚的本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对此,有的法院不管滞纳金只执行罚款主金额,或者在非诉行政行为双方同意下减少执行金额。三是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但显失公正,如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与被处罚人的实际违法行为不相符;行政机关对同类性质、相同情形的违法者作出相差较大的罚款处罚等,而人民法院对此不能审查。此外,行政处罚缺少必要限度,影响了被处罚者的基本生活,如对一些经济困难户、下岗工人、老弱病残户等弱势群体偶然违法经营也严格予以处罚并申请法院执行,还有一些对贫困户的拆迁申请执行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无家可归,这些案件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十分抵触,难以执行。
行政诉讼有诉讼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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