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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发起代位权诉讼来异议主债务?

2025-01-07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如果债务人未行使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则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承担必要的费用,而相对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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