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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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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加6分。 2、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意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加3分。 3、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加3分。 4、在科技、文化、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国家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加分。其中,获得国家奖项的加9分,获得本市奖项的加6分。以上四项,除第三项外,其他三项的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申请人的条件,包括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意见稿还规定了积分结算指标,北京市政府将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结算分数。
不能直接办理入户手续,只有在符合当地的积分入户政策的前提下,才能把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挂靠: 1、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经停止蓝印户口转为红印(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而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 2、只要达到《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即可申请当地的常住户口。《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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