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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后还是应届生的身份吗?

2024-09-24
在缔结劳务派遣协议之后,是否仍能保留作为应届生的资格并非一个绝对的肯定或者否定答案,而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此,我们列举出了若干需要纳入考虑范围的要素:工作性质方面:若在完成学业之后即刻签署劳务协议,并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契合之行业领域,那么原则上来讲,他们依然可被界定为应届生。反之,若是从事与学业无直接关联的工作,或者在完成学业之后积累了相当长时间的职场经验,那么他们可能就不再被视作应届生。合同类型方面:倘若签署的乃是全职工作的劳务协议,这通常意味着已经开始积累职业经验,因此可能不再具备应届生的身份。 如果是短期或兼职性质的劳务协议,抑或是实习协议,则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这类合同或许不需要全职投入工作,亦不会对学生身份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他们可能仍然被视为应届生。合同签订时间方面: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时间恰好在毕业年度之内,且在择业期间尚未确定工作单位,户口、档案以及组织关系均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或相关机构,那么他们便可按照应届生的标准来对待。若劳务协议签订时间并非在毕业年度之内,但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他们仍有机会享受到应届生的待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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