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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文件鲁公发〔2008〕269号“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式样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文件鲁公发〔2008〕269号“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式样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非苏州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在苏州市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的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者购买2套以上房屋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者购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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