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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成因分析 1、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社会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等因素叠加,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 2、低利率和投资渠道有限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但现有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利率较低,甚至处于严重负利率状态。为求资金保值增值,2005-2007年,大量银行资金转向股市,导致股市从998点上涨到2007年的6124点,2008年以来大量资金撤离股市转投房地产,大家把购买房产作为保值增值和获利的主要投资途径。房地产受到严厉调控后,资金开始转向民间借款。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3、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原因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 4、特殊的隐性担保机制是民间借贷 活跃的外在保障民间借贷感情投资成份较多,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违约者往往会被亲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惩罚,因而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高利贷、利滚利现象频频发生,使得完全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借款一方不诚信现象严重;借款合同不规范,有些甚至没有借条、付款凭证等证据;没有约定担保,致使借款人还款无保证。
一、民间借贷是指什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二、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在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2.追逐高额利润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例如,张某向李某借款,为了使李某同意借款,张某同意为8000元的借款写10000元的借据,这就在签订借条之处已经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利息不可谓不高,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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