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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1、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根据实际损失来判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高,当事人可向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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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觉得违约金不合理,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违约金过高呢?1、一般认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实际上,违约金即使没有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损失,违约金也可能是过高的。2、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守约方也负有证明违约金合理的证明责任。3、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调低,实际中,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违约金调整的比例会不一样。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同的法官或许有不同的比例。
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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