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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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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海关的行政复议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促进复议机关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防止复议工作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 (2)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3)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的条件。 (4)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 (5)审查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经过审查,复议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裁决期限是五日,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曰起算。
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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