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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税务海关行政复议前置如下对于该前置条件是否合理,在理论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赞同者主要持以下两个观点:一是我国目前税制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以下情况时可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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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相应的审查和处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则海关复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并以复议机关收到后一个复议申请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主要有:申请人应当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具体的复议请求;有明确具体的被申请人;属于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属于受理海关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海关的行政复议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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