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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办理刑事司法协助相关案件的机关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办案机关,负责向所属主管机关提交需要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执行所属主管机关交办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我国人民法院同外国法院之间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以我国同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和多边国际公约为根据。在两国既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又不是多边国际公约的共同参加国的情况下,则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司法协助除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作为前提外,还要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①委托的诉讼文书,是由一国法院提出并且是真实、有效的。②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不能违背履行地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③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不能妨害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④委托履行的行为应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协助履行。涉外合同诉讼一般司法协助
凡缔约的外国一方通过我国司法部申请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我国司法部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后; 由最高法审查送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承办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与该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认真负责办理。 办完后,报经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最高法,由最高法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原文书一并送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提出申请的外国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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