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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
1、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2、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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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2、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 3、对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
1、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质押合同无效 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这点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质,就有可能更换股东,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3、未记载合同 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所以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的要件包括: 1、抵押合同有效; 2、被抵押的不动产属于可抵押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 四、 五、六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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