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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带齐如下资料:个人―――个人及配偶、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婚姻状况证明,如已婚、未婚、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地产的合法文件或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工商局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董事会或上级部门同意出售的合法文件。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1、离婚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2、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产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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