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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申诉和再审的含义是一样的。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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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但需要出具申请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是否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材料;(三)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是否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签字盖章。
1、对于已经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针对婚姻关系而言的。 2、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涉及已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再审。 涉及未分割的财产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议也可以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应一并予以解决。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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