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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撤回再审申请后,不能再次申请再审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自行申请撤销诉讼的,可以再次申请仲裁;视为撤销诉讼的,不得再次申请仲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离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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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作为再审申请处理。不过,如果:1、原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因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2、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再审申请人可以在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
看具体情况。上诉和再审的含义是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允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但需要出具申请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是否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材料;(三)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是否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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