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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2022-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案件的具体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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