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没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怠于与...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没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怠于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强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也就是说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得委托。 其次,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提出明确期限先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从一个层面反映行政主体作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第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就根本体现了行政强制是一种公权力,并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反映了公权力在管理社会秩序方面必须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说明法律明文规定也避免了滥用权力,权力违法等行为的发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考评、问责、信息共享等在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职责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的城镇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和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三)国土、建设、城管、住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涉及违法占地、违法施工、影响市容、物业管理区内部违反物业使用和维护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四)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对违法建设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五)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征求意见、批前公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配合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0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6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