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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条件有哪些:1。对象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原因的抗辩。任何持票人都可以提出这种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如果票据应记录的内容不足;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录的事项(如支付附有条件,记录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票据权有缺陷(如因欺诈、盗窃、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②根据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如果票据没有到期,付款地点不一致。③为票据所载权消灭或失效而进行的抗辩。如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票据债权等。④票据权保全程序不足的抗辩。如果应该作为拒绝证书而不作为等。⑤票据上有伪造、改变情况的抗辩。二、与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大多与票据的基本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票据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已经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抗辩。
享有。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发票人或与发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发票人。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获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确保持票债务人及时全额支付票据,保证持票据信用性,保障持票据流通性。当然,由于限制答辩毕竟会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限制答辩的例外。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与发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发票人。但是,除了持票人知道有抗辩事由拿到票据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件审理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持有人提出以下答辩据债务人和持有人之间有答辩事件,取得票据。另外,票据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与自己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事件的一些问题,票据债务人可以向所有者提出以下答辩: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履行约定义务。总而言之,票据法的精髓在于保持和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而票据法的全部内容最终浓缩成票据抗辩。票据诉讼活动也紧紧围绕抗辩和抗辩展开。票据法的价值取向是限制抗辩,保障票据债权的实现。虽然票据的限制有例外,但例外毕竟是个别的,必须是法定的。抗辩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以免损害票据的功能和价值。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认真把握事件,正确适用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权包括: 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2、对人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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