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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大量卖地和圈地,一次性收取40-70年的出让金,为地方政府充实财政收入提供了机会,现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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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外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8%(其中市外农业户籍单位6%),个人2%(其中市外农业户籍个人不承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60元/年(其中市外农业户籍个人5元/月)。其他四项保险缴费比例没有区别。市外农业户籍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预划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1000元以内的按30%结付。如需修改户籍性质,由单位携带公章,5-25日至吴江区XX申请变更。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 二是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例如,《民法总则》在第3条的位置特别强调了私权神圣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却与本法第196条中确立的非登记动产的返还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存在内在冲突。
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土地征用原本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而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否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的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2、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往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由此容易发生纠纷。3、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独断专行、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转让土地,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国家要使用土地向土地使用权人所支付的这笔款项不是赔偿金,在法律上只能将其定性为补偿金,因为国家使用土地的本意是为了发展经济建设,除非征地过程当中有侵权行为才需要支付赔偿金。在农村,有一部分的土地补偿金是交给村委会来管理的,可补偿金被村委会私自截留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延伸阅读: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比例是多少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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