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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委托寄电话是否存在风险?

2024-11-18
关于债权人讨债公司签署的“讨债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需要指出它们是不合法的,并且不受法律保护。早在2000年,我国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以及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文件,该文件对讨债公司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明确讨债公司的违法性,并将其纳入各类打着诸如商务咨询、经济委托等名义行事的讨债公司之中。该文件详细描述了非法讨债的特征及其行为举止,例如“讨债公司接受债务追辩业务,但他们不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通常会雇佣下岗、退休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士,采用上门催收、死缠烂打、跟踪或者损害债务人声誉等方式来收取回报。有的甚至采用威胁、恐吓、诱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危,以此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尽管现在的“讨债公司”可能会披上“商务调查”或“商务咨询”之类的外衣,但它们实际上是在非法讨债领域行事的。如果雇主选择聘用讨债公司并与其达成所谓的“讨债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实际上无法起到任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作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中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也明确了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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