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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三)...
公司法第53条对监事会职权规定如下: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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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要受股东委托监督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根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1、监事会主要受股东委托监督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2、《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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