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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判错了人证据不足是应该当庭释放的
关于你提出的借条可以做法院证据吗的问题是这样的,借条当然有法律效力,否则大家还写借条干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那么,是不是所有证据都适用此条规定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应如何理解呢?何为这些条文所指的“新的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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