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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途停止对犯罪的定性是没有影响的。具体判什么罪名要根据案情和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中止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修正)》第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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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名词解释是这样的:它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一、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杀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杀人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杀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为依法惩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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