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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
要求优先权的条件: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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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专利优先权,指的是在我国申请专利享受到的优先待遇的权利。大致上,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国内优先权,二是国际优先权。前者指的是发明人在我国知识产权申请指定部门提交过专利申请后,在十二个月内又再次以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就可以得到国内专利优先权。国内专利优先权,仅限于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发明专利。而后者国际优先权,指的其实就是在他国就某一主题提交过专利申请后,然后在十二个月时间里,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协议或是参加的国际条约,就相同主题在我国再次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可以享有到国际优先权。只不过专利类型是外观设计的话,那么限定期限就仅有六个月。当发明人满足以上所述的两个条件时,就自然而然可以获得我国的专利优先权了。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形主要有: 第一,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229条限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学者又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根据上述限定,承租人的租赁权尽管具有债权的性质,但由于法律的限定,使租赁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效力,此为物权优先效力的又一例外情形。 第二、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借口,法律限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前者如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典质权,因之,增值税之征收,即优先于设定在先之典质权。后者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先于船舶典质权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限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典质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海商法还限定了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如果后于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薪水、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花费和社会保险花费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经过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及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而发生的,则应当先于上述款项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1款)。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2款)。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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