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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连带清偿对方债务的义务;清偿债务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清偿债权方可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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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离婚时应当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协商分割不成或者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有连带清偿对方债务的义务;清偿债务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清偿债权方可以在事后向另一方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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