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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
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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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一、贩毒共犯的认定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无论数量如何,都应视为贩毒共犯。二、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1)购买毒品后再卖出,从中获利;(2)出售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牟利;(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商品;(5)用毒品支付劳务费或偿还债务;(6)赊销毒品;(7)介绍毒贩,从中获利;(八)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注射药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律师回答: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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