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提出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提出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2008年12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这已成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任何法院都无权剥夺。由此可知,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做出裁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2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3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