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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第三条...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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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被诉法院或者被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向被诉法院或者被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召集双方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十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不同处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解释是被告未向受诉法院举证而选择向最终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举证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在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即时安排确定开庭时间,被告可以在开庭之前或者开庭之时提交证据,不必为其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期间。
提出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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