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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交货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提前交货,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债务人应当支付该笔费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
提前交货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提前交货,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债务人应当支付该笔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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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的理解是:第一,卖方有义务提前办理还贷以使房屋达到可以交易的状态。那么,卖方应当自行承担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第二,按照一般理解,税费是指购房过户办理权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包括银行违约金。第三,如果双方协商银行违约金的承担最好。第四,卖方不按期协助卖方办理过户,按照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2、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3)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违约金在大多数国家通常由约定,法律对此不作规定。 (5)执行定金罚则,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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