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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产权处理办法

2024-12-05
针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应当秉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这两个基本原则,以维护争议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展开。在整个调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步骤,迅速有效地化解矛盾,将问题彻底解决在源头,切实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生态环境稳定,进一步推动建设和谐美好的新农村。 首先,在协商环节,争议各方当事人应秉持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的重要原则,进行平等的协商,以期通过这种方式成功解决权属争议问题。 其次,在调解环节,若协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级人民政府出面调解矛盾。对于涉及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调处申请;而关于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则需要向乡级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递交书面调处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各类信息完备齐全,包括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详细资料、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位、所需实现的事项及其理由、以及有关的主要证据材料等。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相关法规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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