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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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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在区工商部门登记的,应向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负有责任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公司高管。公司的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1、破产费用; 2、有优先权的债权; 3、员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4、国家税收; 5、普通债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就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其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破产企业不能再对外行使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应由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但我国的民事主体法律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管理人只是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自己并无独立的财产,而且也不能称为严格的其他组织,按照民事主体资格要求,其无独立的财产又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要素,破产管理人只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行使职权,管理财产,最终承受还是由破产企业承担,这就类似于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企业破产管理前对债务的追收,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民事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因此不宜由破产管理人承担诉讼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主体并未消亡,工商登记信息并未注销,即使不能自己主动行使民事行为,但是它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要素,因此破产企业适宜成为诉讼主体,而破产管理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其存在是接替、管理好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事务,因此其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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