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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不可以介入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可以向人...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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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网络诽谤犯罪与传统意义的诽谤犯罪相比存在一些特殊性,传统意义的诽谤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且诽谤言论的传播往往限于口口相传,确定被告人和搜集相关证据困难不大,而网络诽谤中行为人往往是匿名发帖,查实其身份、所在地以及搜集相关犯罪证据难度较大,甚至被害人很有可能因为无法确定被告人而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最终不了了之。因此,有观点建议对于不属于公诉案件范围的网络诽谤案件,被害人难以查证,公安机关也应当有条件地介入,甚至有人主张将网络诽谤直接列入公诉范围,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私了,且双方无争议的,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公安机关不会介入。 2、但是,如果该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的话,即使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公安机关也还是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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