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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成为债权人代位权标的的权利有哪些?

2024-12-03
在理论上,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形成权以及一些公权利。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1)债权,包括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形成的债权;(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等;(3)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4)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然而,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意义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养老金、抚恤金等。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博形成的债务,不可代位行使。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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