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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盗窃罪怎样量刑

2022-08-07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止,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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