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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当在消费活动中承担起应有的环境义务,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使人类的消费活动服从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客观规律,不因个人消费活动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一共有10项:一是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是接受监督的义务;三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四是提供真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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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通知消费者,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和服务等措施。采取回调措施时,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回调支出所需的费用。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不得进行真实、全面、虚假和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问题,必须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确定价。第21条经营者必须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和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2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发行收据等购买证明书和服务文件的消费者要求发票等购买证明书和服务文件的,经营者必须发行。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之前知道有缺陷,并且该缺陷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和其他方式表示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示的质量状况一致。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久商品和装饰等服务,消费者从接受商品和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缺陷,发生争议的,经营者承担缺陷的举证责任。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承诺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可以在收之日起七天内退货;如果七天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可及时退货,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按照定金规定进行退货、更换、维修时,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25条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除以下商品外(1)消费者定制的(2)生动易腐烂的(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开封的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4)提交的报纸、期刊。除了预付款列出的商品外,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必须完整。经营者应在收到退货之日起七天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退货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以显着的方式向消费者提出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告、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以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丢失。发生或信息泄露或丢失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则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离婚案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相关法律知识: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注意的权利义务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李佩璇律师发现一些当事人对自己应有的权利或义务不太明确,或者,因为对一些具有时效性的程序规则疏忽或不懂,而丧失了自己应得的利益、权利,或者无意中做了违法了事。就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基本基本的权利义务,李佩璇律师大致总结如下,希望当事人能注意这些问题:(一)无过错方在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在二审期间提出但是调解不成的,可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有关商业秘密的,有权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三)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双方当事人可协议确定双方应负担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五)双方当事人,一经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将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法律制裁。而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上诉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当事人共同财产。
(1)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同时,按规定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按规定预交仲裁费。 (2)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等材料。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如有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文。 (3)当事人有出庭的义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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